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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云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阿里云究竟冤不冤?“英国立博ladbrokes网站”
本文摘要: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乐动卓越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确认,阿里云公司包含侵权行为,须要赔偿金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大约26万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乐动卓越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确认,阿里云公司包含侵权行为,须要赔偿金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大约26万元。据理解,这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判处侵权行为的案件。回应裁决结果,阿里云失礼:“对不起,这个官司我上告!”这起案件原告赔偿金额和法院裁决金额都远比低,但由于“国内首例”的特殊性,因此引发整个云服务行业和法律界普遍注目,针对裁决结果的争辩也很白热化。法院确认侵权行为阿里云告状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找到一网站获取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因涉嫌非法拷贝其游戏的数据包。

通过技术手段,乐动卓越找寻到该款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中。之后,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信阿里云公司,拒绝其移除因涉嫌侵权行为内容,并获取服务器租给人的明确信息,但没获得阿里云公司的因应。乐动卓越公司欲向石景山法院驳回诉讼,诉阿里云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据媒体报道,法院经审理指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备事前审查被租给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否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在他人根本性利益因其获取的网络服务而受到伤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该分担涉及义务,采行适当、合理、必要的措施大力因应权利人的维权不道德,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持续不断扩大。

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报仍然所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相比之下远超过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不存在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伤害后果的持续不断扩大,阿里云公司回应应该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回应裁决结果,阿里云公司上告,理由是维护用户隐私。阿里云指出,数据隐私维护是阿里云的生命线,在这次事件中,维护用户隐私是他们的第一原则。阿里云回应,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他们无权审查任何用户数据,只有接到司法判决通报,他们才不会依法因应调查。

此案引发争辩的第二个原因是,部分律师指出云服务器提供商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该案不限于“避风港”规则。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条例》第14条和第23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即通报与移除规则,主要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该立刻移除因涉嫌侵权行为的作品、演出、录音视频制品,或者插入涉及链接。根据本《条例》规定插入涉及链接的,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是,坚称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演出、录音视频制品侵权行为的,应该分担联合侵权行为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攻占律师指出,“避风港”规则只限于于特定主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条例》,该规则只限于于信息存储空间和搜寻、链接服务的提供者。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器厂商,与传统的IDC厂商一样,为客户获取的主要是服务器出租业务,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此外,还有观点称之为“技术有罪”,指出阿里云只获取存储技术,不负责管理明确管理。这种众说纷纭和“慢播出”案中的反驳词有相似之处。裁决依据具体法律仍有完备空间法院做出阿里云公司包含侵权行为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0年实施的《侵权行为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通报与移除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行移除、屏蔽、插入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报后并未及时采行必要措施的,对伤害的不断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分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告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并未采行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分担连带责任。赵攻占指出,从媒体提到的起诉书的内容来看,法院判断阿里云公司侵权行为的理由是:权利人收到了侵权行为通报,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没采行移除等措施。这个逻辑与《侵权行为责任法》所规定的通报与移除规则十分完全一致。

那么,争辩中,有观点指出阿里云公司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限于“避风港”规则,这个理由能站住脚吗?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极强律师指出,人们能在互联网上网页信息,归根结底都基于服务器所储存的信息,不管是云服务器还是传统的物理服务器,基本的功能都是获取信息储存空间。确认阿里云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指其服务性质融合《侵权行为责任法》的规定来辨别的。

《侵权行为责任法》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展开具体定义,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条例》对其有具体的列出式的限定版,所以,从比较广义的范围来解读,阿里云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依据《侵权行为责任法》展开辨别,是因为该法具备更大的法律效力。

方极强说明说道,《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条例》首次发布实施是2006年,归属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侵权行为责任法》于2009年发布,2010年实施,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两者比起,后者归属于新法、上位法,该法没采行列出式的方式展开定义,其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更加甚广,不仅限于前者列出的几类。

即便阿里云不被指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唆使、协助他人实行侵权行为的,应该与行为人分担连带责任。方极强指出,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追究责任阿里云的侵权行为责任。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争辩问题就是用户的隐私权该置放何处?显然如阿里云所说,保卫用户数据隐私十分最重要,他们无权审查用户数据。

维护客户信息安全是这类公司的核心利益所在,应该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利益表达意见,无法单凭一份无力或者不充份的通报,就拒绝网络服务提供者暂停服务,背叛客户信息。回应,方极强指出,应该对权利人的通报明确提出必要拒绝,最少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自身的权利和对方侵权行为的事实,这一点必须法律来更进一步完备。

针对“技术有罪”论,方极强指出,即使是“慢播出”案的裁决也并不意味著“技术有罪”。该案的糅合意义在于,它对技术应用于及涉及管理不道德明确提出了理性的拒绝,任何人都无法旗号“技术有罪”的幌子,视而不见技术应用于有可能带给的不良后果。在云服务应用于更加普遍的今天,社会对云服务提供商和法律都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不论阿里云判处赔偿金冤不冤,本案都具备典型意义。正如百度云盘、360云盘等,用户上载不良信息,不会必要重开或有容许地获取服务,这也反映云服务因应监管执法人员。

曹磊还回应,目前,我国云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备,还包括对现有法律的补足及对更好云服务涉及问题的监管须要法律更进一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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